經珠海市香洲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認定,該旅行社使用虛假廣告銷售上述旅游產品,并作出行政處罰。劉先生認為旅行社以虛假廣告宣傳的方法促使達成交易,構成欺詐,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退回消費款13392元,并給予三倍消費款賠償40176元,兩項合計53568元。
旅行社:不知五星已摘牌
珠海某旅行社認為:在劉先生投訴前,旅行社一直認為涉案酒店是正常的掛牌五星級酒店,只是因該酒店被摘牌后未通知旅行社,導致宣傳有誤。涉案酒店曾長期掛牌五星,其在目前市場上仍被認為是五星級酒店,可證明旅行社沒有惡意虛構其星級的情況。該酒店基礎設施完好也深受消費者好評,未對劉先生一行人造成困擾。因此劉先生以欺詐為由起訴與事實不符。旅行社的行為違反廣告法,已經承擔法律責任,請法院駁回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法院:旅行社行為構成欺詐
香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旅行社故意告知劉先生虛假情況,誘使劉先生作出錯誤意思表示,旅行社該行為已構成欺詐。劉先生從旅行社購買旅游產品,劉先生等一行8人已實際消費上述旅游產品。鑒于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的情況,法院不予支持劉先生要求旅行社退還消費款13392元的訴訟請求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,香洲法院判令珠海某旅行社賠償劉先生三倍的消費款40176元。一審法院宣判后,劉先生、旅行社均未上訴,判決已生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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